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單禁沒-54-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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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祥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肆柒玖玖 公克,及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113年度安保字第44號),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而扣案之晶體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13年5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21頁,毒偵卷第199頁),又該等包裝袋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視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