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M-114-單禁沒-55-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彥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2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彥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2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削尖吸管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於民國113年3月16日16時許為警採尿前往前 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遭查獲後,該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2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本案警方扣得之削尖吸管1支,經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後,檢出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49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269號卷第45頁),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1 吸管乙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49號鑑驗書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3062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