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56-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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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木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21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 第3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釋放出所。而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點,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與上開另案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為該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及,則本次施用毒品犯行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193號鑑驗書得憑,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皇冠圖案磚紅色錠劑 檢品編號B0000000(驗餘淨重0.480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193號鑑驗書 2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蘋果圖案磚紅色錠劑 檢品編號B0000000(驗餘淨重0.4235公克) 同上 3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褐色錠劑 檢品編號B0000000(驗餘淨重1.0714公克) 同上 4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煙彈 檢品編號B000000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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