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58-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佑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肆貳參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佑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民國112年6月9日7時25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住處,經警查扣供被告施用之煙草1包(施用毒品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經查該包煙草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0.7423公克),係違禁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 8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9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卷無訛。查該案扣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1包(驗餘淨重0.7423公克),為被告所有並供其吸食之用,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403號卷第18至19頁、第92頁、第106頁),並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259號鑑驗書附卷為憑(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403號卷第27至32頁、第56頁、第60頁,112年度核交字第743號卷第11至12頁),足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就上揭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