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59-20250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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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至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4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至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4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吸食器2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至鴻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49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吸食器2個經送鑑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036號鑑驗書在卷可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49號卷第103頁),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吸食器2個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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