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單禁沒-62-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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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榮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零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榮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9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98公克),經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