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M-114-單禁沒-65-20250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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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克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 第2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克林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19時33分 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緝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復於同年月12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依本院裁定送法務部○○○○○○○○(下稱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並經該戒治處所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獲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而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本院裁定送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本件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之前,應為該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追訴,是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3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 1年度毒聲字第4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2月16日釋放出所,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40、641、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案於111年11月12日為臺中戒治所管理員採集尿液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於不詳時、地,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1次之犯行,係在執行上開觀察、勒戒程序前所犯,應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1月10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3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此有被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6020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2858號卷第81-93、99-103、149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334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核交字第3698號卷第27頁)在卷可稽,足認前揭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盛裝前揭毒品之外包裝罐及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罐(含外裝罐1個,驗餘淨重0.9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6020號鑑定書之鑑定結果: 送驗粉末檢品1罐,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93公克(驗餘淨重0.93公克,包裝重6.47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外包裝袋3只,總毛重6.6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334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236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2303公克(淨重) 檢出檢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備考:送驗晶體3包,總毛重6.63公搭,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編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