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66-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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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穎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4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3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壹點伍柒玖壹 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805號 被告張穎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已於民國111年3月2日判決確定(即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37號),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等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業已不起訴處分,於111年1月18日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5418公克、0.0373公克,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2)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得之白色或透明結晶2包(總淨重1.5839公克、驗餘總淨重1.5791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GC/MS)法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該院110年5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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