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68-202502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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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彥雄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38號、113年 度毒偵字第2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聲請書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387公克) 113年度毒保字第395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9493公克) 113年度安保字第1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