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M-114-單禁沒-7-20250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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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吉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十字弓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吉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十字弓1把,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又「本條例所稱刀械如下: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例第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因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係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劉吉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十字弓1把,經送鑑定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屬該條例所管制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16日桃警保字第1130050245號函及所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照片1份附卷可查(偵卷第35至36頁),堪認上開十字弓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