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M-114-單禁沒-74-20250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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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家銘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02、403、4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家銘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02、403、4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紀家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685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02、403、4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其中附表編號1、3所 示之物,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聲沒卷內),均為查獲之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定)書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252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20400058)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1.9868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30500568號) 3 海洛因 3包(含包裝袋3只) 驗餘總淨重3.0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1.4121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30600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