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76-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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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541號、第683號、第7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 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冠宇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1號、第683號、第726號、第867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113年度毒偵字第541號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8公克、驗餘淨重0.3536公克)、113年度毒偵字第683號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0.59公克、驗餘淨重0.2293公克)及113年度毒偵字第726號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共4.11公克、驗餘淨重共2.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均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1號、第683號、第726號、第8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140號、112年10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590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5日刑理字第1136024796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140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355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53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590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245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29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 3包(含包裝袋3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5日刑理字第1136024796號鑑定書】 編號9至11: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4.11公克(包裝總重約1.4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70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9鑑定: 1.淨重1.58公克,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1.4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純度約76%。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9至11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