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4-單禁沒-8-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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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6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84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柒陸公 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7日確定,113年12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76公克,112年度安保字第591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7日確定,並於113年12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考。該案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676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148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核交卷第7頁),足認該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