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M-114-單禁沒-80-20250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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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世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615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5 、6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世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1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23日確定,114年1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海洛因3包及殘渣袋1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注射針筒2支及吸管1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毒偵字第1615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於112年9月23日駁回處分而確定,並於114年1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542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492號鑑驗書1份(見核交卷第25至27頁)附卷可憑,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確皆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與所附著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注射針筒2支及吸管1支,係被告 所有,且為供其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毒偵卷第49至53、138、161至16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粉末 (含包裝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前淨重:0.1444公克 驗餘淨重:0.1423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492號鑑驗書 2 白色粉末 (含包裝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前淨重:0.0863公克 驗餘淨重:0.0806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白色粉末 (含包裝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前淨重:0.1151公克 驗餘淨重:0.1091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 殘渣袋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 注射針筒 2支 6 吸管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