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85-20250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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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大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8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大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8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晶體1包(驗前總淨重0.8483公克,驗餘淨重0.8370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 113年5月29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8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282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95頁),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總淨重0.8483公克,驗餘淨重0.8370公克、112年度安保字第1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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