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86-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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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5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員警於民國112 年12月20日15時50分許,在被告張世民位在臺中市○○區○○街0號之住處內,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為專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且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案扣得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詢時供認在卷(見毒偵卷第35至39頁、第77至78頁),且該玻璃球吸食器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1200377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證(見毒偵卷第43至47頁、第51頁)。足認上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與所附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難以析離,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