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88-202503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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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銘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422號、第17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第17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 3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證。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618號、 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證(毒偵1422卷第187頁、毒偵1 710卷第139頁)。附表編號1所示之針筒,既於其內驗得海洛因成分,則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粉末,既有海洛因成分,亦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該等扣案物均屬違禁物,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晶體之外包裝袋等,因無法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針筒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已如上述,即無庸再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其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而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物 鑑驗書文號 附註 1 注射針筒1支(內含紅色塊狀) 草療鑑字第1130300618號(毒偵1422卷第187頁) 檢體編號B0000000,驗餘數量2.6132公克。113年度保管字第5794號。 2 白色粉末1包 草療鑑字第1130400654號(毒偵1710卷第139頁) 檢體編號B0000000,驗餘淨重0.1070公克。113年度毒保字第3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