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9-202501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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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 年度執聲字第3850號、 112 年度緩字第2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瓶(含針筒壹支,餘重零點壹貳 柒零公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柏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168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 月3 日確定,113 年12月2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瓶(含針筒1 支,驗餘淨重為0.1270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內含無色透明液體之注射針筒1 支,經送鑑 結果,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餘重0.1270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 年3 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參(中檢毒偵卷第47、53頁),可認該注射針筒其內仍有微量毒品殘留,依現有科技尚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該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在卷(中檢毒偵卷第60頁),且被告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168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 年8 月3 日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自112 年8 月3 日起至113 年12月2 日止,該緩起訴處分於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瓶(含針筒1 支,餘重0.1270公克),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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