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單禁沒-9-20250120-2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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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 年度執聲字第3850號、 112 年度緩字第2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欄括弧後方,漏載「沒收銷燬」, 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被告林柏曄所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 已於民國114 年1 月7 日裁定,並於理由欄內敘明「就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瓶(含針筒1 支,餘重0.1270公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故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未記載「沒收銷燬」,乃文字上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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