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93-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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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儀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 517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4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175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2460號被告陳儀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933號審理,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淨重4.0371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921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陳儀瑞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 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因被告自白,經本院改以113年度簡字第193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屬被告所有,但無證據顯示與該案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有關,故未宣告沒收銷燬,此有該判決在卷可證,並經本院核閱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指定鑑驗1包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3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01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15至16頁、第17至19頁),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上開毒品咖啡包中,雖同時檢出含有第三、四級毒品成分,惟均與各粉末包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而無從析離,又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另上開毒品咖啡包雖檢出同時含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等成分,但因該等成分無法完全析離,就上開毒品既已諭知沒收銷燬,即無需另行依行政程序沒入其中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外包裝袋2只) 送驗未開封標示「Aape」黑色包裝2包(總毛重6.48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未開封標示「Aape」黑色包裝乙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01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執聲卷第15至16頁、第17至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