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98-202503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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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承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1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承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089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江承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植物1包,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酚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3日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證(見偵19329號卷第25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磬部分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核諸上開規定,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