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M-114-單聲沒-10-2025021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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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宜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823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宜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233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係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所沒收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上開犯罪所得,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上 開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各該商標之商品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在卷,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暨附件、扣押物品清單、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證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自堪認定。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自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一 仿冒6D商標接髮卡夾 133片 二 仿冒6D商標接髮片 1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