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4-單聲沒-14-2025032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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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斯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527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梁斯雅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4527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15日確定,114年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adidas商標衣服1件(警方價購)【詳112年度保管字第3705號扣押物品清單】,經警方價購送請鑑定,確認為仿冒品,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附用戶申設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訂單資料、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收受物品照片、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27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月15日確定,114年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而扣案adidas商標衣服1件,經鑑定後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佐(見偵字第45273號卷第51至53頁),並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05033S號函暨檢附noomei.shop用戶申設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包裹郵寄資料、蝦皮購物訂單資料、收受物品照片、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NOOMEI」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見偵字第45273號卷第37至49頁、第63頁、第71頁、第103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揆揭前揭說明,上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