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單聲沒-16-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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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元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RAY BAN」商標太陽眼鏡壹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元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712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為真實。扣案之仿冒商標太陽眼鏡經鑑定為仿冒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本案商品收據各1份在卷可證。是扣案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57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扣案之仿冒「RAY BAN」商標太陽眼鏡1副,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在卷可證(見偵卷第35至39、45、85、51、53、59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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