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M-114-單聲沒-19-2025030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麗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406號、113 年度速偵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筆記本及便條紙各壹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麗英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113年度速偵字第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筆記本及便條紙各1本,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速偵字第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速偵字第76號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76號偵查卷宗(下稱速偵卷)第79-80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依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所示,被告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並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且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4年1月17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報告書1紙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緩字第366號緩起訴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 ㈡扣案之筆記本及便條紙各1本,均為被告所有供以電信設備賭 博財物所使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見速偵卷第26、71-7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各1份可資佐證(見速偵卷第31-35、39-5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屬被告所有,供其以電信設備賭博財物所用之物,按諸前揭規定,核屬檢察官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情形。是本案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