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M-114-單聲沒-25-202502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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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誌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玖仟零肆拾伍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鍾誌國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38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24日確定,114年1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被告自動繳回之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11萬9045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12年12月16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63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4年1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扣案之11萬9045元,係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據其於偵詢時坦承不諱(見查扣卷第15頁),且已於偵查中主動繳回,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扣保字第90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憑,自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