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M-114-單聲沒-26-202503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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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上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上芸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2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確定,至113年12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本案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 2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2月15日確定,至113年12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犯本案詐欺取財罪、詐 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得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之犯罪所得,且由被告繳回扣案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具狀供陳明確(見偵卷第49至51頁),並有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扣保字第77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57至458頁),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贓款新臺幣17萬1,693元(111年度扣保字第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