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單聲沒-28-20250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倚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倚茹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5663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18日確定,114年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又被告自行提出扣案之贓款新臺幣(下同)2,500元,係犯罪所得,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3年1月18日以112年度偵字第566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有萬國法律事務 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又該案扣得現金2,500元,係被告所有、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吊飾 4件 2 仿冒Hello Kitty緞帶 8個(87碼) 3 仿冒KEROKEROKEROPPI緞帶 3個(18碼) 4 仿冒MY MELODY緞帶 1個(5碼) 5 仿冒babycinnamon緞帶 1個(18碼) 6 仿冒POMPOMPURIN緞帶 1個(13碼) 7 仿冒DORAEMON小叮噹緞帶 2個(12碼) 8 仿冒蠟筆小新緞帶 1個(5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