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M-114-單聲沒-30-202503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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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信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 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信德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11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屬於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贓款,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而關於沒收之規定,刑法第266條第4項既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511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證。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在賭檯處之財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款項,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選物販賣機3台 偵51193卷第59頁 2 戳戳樂3組 偵51193卷第59頁 3 公仔10只 偵51193卷第59頁 4 新臺幣3870元 偵51193卷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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