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單聲沒-32-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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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婕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緩字第410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婕伶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55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確定,於114年1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5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扣案如附表所示商品,經鑑定結果為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物品照片、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等件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犯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書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耳環 1件 112年度偵字第58551號卷第33-35頁 2 仿冒「HELLO KITTY」吊飾 43件 112年度偵字第58551號卷第65-73頁 3 仿冒「MY MELODY」飾品 2件 4 仿冒「MY MELODY」吊飾 21件 5 仿冒「baby cinnamon」吊飾 1件 6 仿冒「POMPOMPURIN」吊飾 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