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M-114-單聲沒-34-202503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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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汎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軍偵字第10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汎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中智簡字第39號判決判刑確定,扣案警方佯裝顧客購得之仿冒商標藍色墨水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惟未經上開判決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該等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暨所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該案中 被告所涉犯罪事實之關聯客體,於該案中未曾經聲請宣告沒收等節,有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可佐,並有上開判決書、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鑑定報告、商標檢索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網頁擷圖及採證照片等件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自堪認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其所涉犯罪事實既已經偵查、審判終結而尚無以之作為證據之必要,其沒收部分亦無訴訟繫屬尚未消滅而經重行聲請宣告沒收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予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物 仿冒日商精工愛普生公司商標墨水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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