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單聲沒-37-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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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凡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 字第614號、113年度偵字第2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舊臺幣伍角硬幣壹佰參拾玖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凡鳴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2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惟扣案之舊臺幣伍角硬幣139個,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1 13年2月1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14年2月17日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㈡扣案之舊臺幣伍角硬幣139個,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前揭詐欺案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是本案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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