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單聲沒-46-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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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政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9597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政維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4959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2日確定,114年1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係犯罪所生及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書誤載犯罪所得、漏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更正及補充),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9597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5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4年1月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二)本件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 有,上開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生及供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上開偽造車牌照片、查獲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卷可佐,堪以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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