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M-114-單聲沒-5-2025021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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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旻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5480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旻澍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480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AB000-B112081(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3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13年9月3日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性影像及其附著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所自承,並為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112年度保管字第3157號),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第319條之5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於111年9月27日20時29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南 區住處(地址詳卷),趁與A女以通訊軟體LINE視訊而未及注意之際,竟基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未經A女之同意,利用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在A女不知情之情形下,錄影其裸露胸部、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之裸露影片而竊錄之,並將前開影片及所擷取之照片儲存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電子設備內;又於111年10月6日22時53分許,在前揭地點,趁與A女以通訊軟體LINE視訊而未及注意之際,基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未經A女之同意,利用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在A女不知情之情形下,錄影其未著內衣激突之裸露影片而竊錄之,並將前開影片及所擷取之照片儲存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電子設備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隱私部位罪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480號提起公訴,嗣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3號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等節,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本案雖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其實行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隱私部位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案(見112年度偵字第35480號卷第107至109頁),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1 IPhone14 Pro(IMEI:0000000000000000)手機1支,插用0000000000門號SIM卡 2 IPhone7 Plus(IMEI:000000000000000)手機1支,無插用SIM卡 3 電腦主機1台 4 隨身碟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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