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4-單聲沒-53-2025032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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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連發 繼 承 人 黃郁喬 楊華誌 楊姍錡 楊寶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對其繼承人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執他字第3090號、114執聲字第77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二、三「新權狀」欄所示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均 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連發因偽造文書案件,於審理中 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34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確定。而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新權狀」欄所示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係犯罪所生之物,原為被告所有,被告死亡後,歸屬其繼承人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楊連發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偵字第265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42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30日及20日;上訴後,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34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12年10月11日確定,且如附表一、二、三「新權狀」欄所示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生之物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犯罪行為人因死亡,致未得追訴或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者,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惟該物已因繼承發生而歸屬繼承人所有,檢察官聲請法院沒收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對象、標的,及其由來之刑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之依據等事項與相關證據,亦即應記載斯時「財產所有人」即繼承人之姓名等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黃郁喬為被告之配偶,楊華誌、楊姍錡、楊寶宸為被告之子女(下稱黃郁喬等4人),有被告之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被告既已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黃郁喬等4人為其遺產之繼承人,如附表一、二、三「新權狀」欄所示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即因繼承法律關係之發生而歸屬黃郁喬等4人公同共有,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黃郁喬等4人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一(即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424號判決書附表二): 編號 地號 地政機關 舊權狀 新權狀 1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 92里字第1178號 108里地字第26732號 2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 89里字第16857號 108里地字第26733號 3 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 89里字第16858號 108里地字第26734號 4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 89里字第16865號 108里地字第26736號 5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 89里字第16866號 108里地字第26737號 6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 89里字第16867號 108里地字第26738號 7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 90里字第16764號 108里地字第26739號 8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 90里字第16761號 108里地字第26740號 9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 空白年霧字第1182號 108里地字第26742號 10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 空白年霧字第1181號 108里地字第26743號 11 臺中市○里區○○段00000地號 空白年霧字第24769號 108里地字第26741號 1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06年里地字第21485號 108里地字第26731號 1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07年里地字第13796號 108里地字第26730號 附表二(即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424號判決書附表三): 編號 地號 地政機關 舊權狀 新權狀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 92豐原字第23737號 108豐原字第28299號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92豐原字第23738號 108豐原字第28300號 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92豐原字第23739號 108豐原字第28301號 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92年豐原字第23740號 108豐原字第28302號 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78字第16179號 108豐原字第28304號 6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78字第16180號 108豐原字第28303號 附表三(即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424號判決書附表四): 編號 地號或建號 地政機關 舊權狀 新權狀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80中山土字第7046號 108中資土字第21250號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公益路130號3樓(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0中山建字第5233號 108中資建字第13730號 3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公益路132號3樓(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0中山建字第5232號 108中資建字第13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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