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CDM-114-單聲沒-7-2025020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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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士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196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涂士凱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96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確定,113年1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物,經民眾向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法務人員檢舉經鑑定後,確定為仿冒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意旨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應予更正)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31960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6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3年12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二)本件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法務人員所提出予警查扣如本裁定 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已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坦承在卷,復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授權書、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拍賣網站列印資料、蝦皮拍賣網站訂單資料在卷可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此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而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本裁定附表: 編 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1 仿冒「哆啦A夢」商標塑膠製擺飾品 12個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塑膠製擺飾品 6個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