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M-114-單聲沒-9-202502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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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旻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309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DORAEMON」哆啦A夢商標地墊壹只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旻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3098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月6日確定;扣案之仿冒「DORAEMON」哆啦A夢商標地墊1只(詳114年度保管字第201號),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309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仿冒「DORAEMON」哆啦A夢商標地墊1件,既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條文,無論是否為被告所有,應依商標法第98條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