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撤緩-59-20250328-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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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楷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2 00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3年度執緩字第1281號、114年度執聲 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楷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楷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20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諭知緩刑5年,並命受刑人應依本院113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26號、第227號、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996號調解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本案確定後,受刑人完全未履行緩刑所附前開條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 二、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 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有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院就具有管轄權。 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至於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l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當從受刑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負擔,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非謂受刑人一不履行即當然應撤銷緩刑。惟倘受刑人係因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經法院以調解內容為緩刑之負擔,在被害人之立場,當以受刑人履行負擔為最主要之目的,且被害人若無法因受刑人履行緩刑負擔而受合理的清償,受刑人卻仍得受到緩刑之利益,顯然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得認係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 1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諭知緩刑5年,並命受刑人應履行上開負擔,於113年10月15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本案經移送執行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通知受刑人依上開確定判決主文所載內容支付郭弘儀20萬元、廖宜誠4,000元、邱麗珠4萬元、粘庭嘉8萬元,有臺中地檢署113年10月30日函(稿)、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嗣郭弘儀、邱麗珠陳報表示受刑人完全未給付等情,有清償調查資料存卷可按。另受刑人經通知到場說明,表示其都沒有賠償,其對判決不服,想要上訴,同意先撤銷緩刑等語,亦有執行筆錄在卷為據。足認受刑人確有未依指定期限履行緩刑宣告負擔之情事。  ㈢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受刑人仍稱其迄未賠償款項予上開4位告 訴人,因為其沒錢,也不想認罪,另就關於撤銷緩刑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而緩刑之條件乃原確定判決諭知受刑人緩刑之重要負擔,又受刑人於調解時應已衡酌其自身之經濟狀況及清償能力,認其可依調解條件履行,始同意調解條件,況且受刑人對其自身之經濟條件及償債能力當知之甚明,更有充裕期間得準備,受刑人卻未賠償分毫,又倘若其經濟負擔變重,亦應積極找尋告知告訴人等商議延緩或變更支付損害賠償金之相關事宜,而非置之不理,逕自未給付損害賠償金,受刑人未釋明其有何無履行能力之原因、或有何情事變更致不能履行之情形,顯見係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緩刑宣告所定負擔,堪認違反緩刑負擔之情節重大。綜上,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並未確實依該確定判決所附之負擔給付損害賠償金,足認其無遵守上開緩刑所定負擔之誠意,而違反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無從預期其會依原確定判決所定之緩刑負擔履行,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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