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撤緩-64-20250331-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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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 年度執聲字第649號、112年度執保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文男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男分別於附表「應報到未到日期 」欄所示日期,未依規定前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報到共8次,114年1月17日協尋時善盡通知協尋之能事。且受刑人於113年9月24日至113年11月14日、113年11月15日至114年1月16日期間未經核准離開受保護管束地10日以上。受刑人所為已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第5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 亦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故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次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第5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且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亦有明定。而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時,法院就此即有裁量權,自應考量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所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要件為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20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內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上開判決於112年8月30日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科 書記官已於112年10月3日向受刑人告知:應遵守保安處分執 行法第74條之2規定之事項,若違反情節重大得聲請撤銷緩刑等語,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筆錄在卷可參。 ㈡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即112年8月30日起至114年8月29日間 ,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應報到未到日期」欄所示時間未遵期報到,經臺中地檢署以附表「告誡函日期、函號」欄所示函文合法送達受刑人,告知下次應到日期,並說明「如再有違誤,將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情,有執行筆錄、附表編號1至7所示告誡函、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可知受刑人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4年2月13日間,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規定8次,屢經告誡仍置之不理,未見改善。觀護人於113年11月14日撥打受刑人手機門號轉語音信箱,觀護人遂致電受刑人母親,受刑人母親在電話中陳稱:受刑人於113年9月底稱要出國玩,暫時不會回國等語,有觀護輔導紀要在卷可參。又警員於113年9月、12月間多次查訪受刑人住所,均未見受刑人在家,受刑人家屬亦向警員表示:受刑人目前居住在外,居所不詳無法聯繫等語,警員撥打受刑人手機門號均持續關機無法撥通等情,有複數監督案件結合警勤區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在卷可參。參以受刑人於113年9月24日出境後迄今未歸等情,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查。足認受刑人刻意違反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而無接受保護管束之意願,且情節重大。 ㈢綜觀上情,足認受刑人明知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 2款、第4款、第5款規定之效果,仍對於遵期報到、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等義務甚為消極,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第5款規定之情節已屬重大,前揭判決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應報到未到日期 下次應到日期 告誡函日期、函號 備註 1 113年2月15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2月17日中檢介中112執護1072字第1139017149號函 2 113年9月26日 113年10月24日 113年9月30日中檢介中112執護1072字第1139120409號函 113年9月5日觀護人當面向受刑人告知應於113年9月23日報到,然受刑人於113年9月23日致電觀護人因開庭撞期須改期,故觀護人於電話中改定受刑人應於113年9月26日報到。 3 113年10月24日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0月28日中檢介中112執護1072字第1139132493號函 4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2月5日 113年11月15日中檢介中112執護1072字第1139142113號函 5 113年12月5日 113年12月26日 113年12月6日中檢介中112執護1072字第1139152076號函 6 113年12月26日 114年1月16日 113年12月27日中檢介中112執護1072字第1139162103號函 7 114年1月16日 114年2月13日 114年1月17日中檢介中112執護1072字第1149007415號函 8 114年2月13日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