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易-385-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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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庭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6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庭溪業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死亡,此有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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