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M-114-易-45-2025032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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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045號 114年度易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0 70號等)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7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鄒嵐自民國114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鄒嵐(下稱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被告雖否認犯罪,但依偵查卷內所附之證據,足認其犯罪嫌 疑重大;而被告居無定所,無可具保或責付之人,有事實足 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 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羈押被告3月。 二、茲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被告無一定住居所,亦無 人可具保或責付,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訊問 被告後,被告供稱:請求准予釋放等語,但未能陳報可居住 之地點,亦未能陳執可以責保或辦理責付之親友,其羈押之 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 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程度,認被告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