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M-114-易-45-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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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045號                    114年度易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0 70號等)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7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鄒嵐自民國114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鄒嵐(下稱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被告雖否認犯罪,但依偵查卷內所附之證據,足認其犯罪嫌   疑重大;而被告居無定所,無可具保或責付之人,有事實足   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   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羈押被告3月。 二、茲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被告無一定住居所,亦無   人可具保或責付,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訊問   被告後,被告供稱:請求准予釋放等語,但未能陳報可居住   之地點,亦未能陳執可以責保或辦理責付之親友,其羈押之   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   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程度,認被告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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