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M-114-易-501-2025032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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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2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於民國113年8月30日9時12分許、 同年9月5日11時23分許,前往告訴人即代號AB000-A113568A(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 )位於臺中市豐原區之住處(地址詳卷),見大門未上鎖,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甲 或其母即代號AB000-A113568(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之同意,擅自開門進入屋內尋找A女,無故侵入告訴人甲 住處(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及於113年8月27日、同年8月28日、同年8月29日、同年9月3日侵入住宅等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依 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 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達成調解,告訴人甲 業已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