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M-114-易-546-2025022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德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831 、32195、3477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原審理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02 4號),嗣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原審理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30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余德聰業於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後之民國11 3年12月25日死亡,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