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M-114-智易-10-20250304-1

字號

智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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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嘉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5281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中智簡字第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許宴浚告訴被告趙嘉榕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 察官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前揭罪刑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2819號   被   告 趙嘉榕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嘉榕於民國112年底,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2住 處內,使用電腦在蝦皮拍賣網路賣場上架商品時,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從網路上複製許晏浚所經營之宇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著作權、由許晏浚管理圖片著作權之「手套商品照片」共28張,並以蝦皮拍賣「joyceben26」之帳號,將其上傳到該帳號之網路賣場內,而以複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許宴浚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趙嘉榕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許晏浚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上揭蝦皮帳號盜用之圖片共28張(見偵卷第53、57、61、65、69、73、77、81、85、89、93、97、101、105、109、113、117、121、125、129、133、137、141、145、149、153、157、161頁)、原圖照片及檔案明細、蝦皮拍賣帳號註冊資料存卷可考,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2罪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洪佳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邱靜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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