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戒治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M-114-毒聲-148-20250311-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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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明峰 籍設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0 號),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114年度聲戒字第1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 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依 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70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戒治所114年2月25日中戒所衛字第11410000760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依本院113年 度毒聲字第270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經該所綜合評估:被告有10筆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10分)、首次毒品犯罪年齡為21-30歲(5分)、有11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10分)、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有多種毒品反應(10分)、所內行為表現有持續於所內抽菸(2分)、有多重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濫用(10分)、有合法物質濫用(2分)、使用方式有注射使用(10分)、使用年數超過1年(10分)、臨床綜合評估中度(4分)、家庭有家人藥物濫用及入所後無家人訪視(5分)等靜態與動態因子,合計評分為78分,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評估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情,有前揭裁定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14年2月25日中戒所衛字第11410000760號函及所檢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暨評估標準紀錄表附卷可稽。準此,被告既經觀察、勒戒後評估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則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