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M-114-毒聲-96-20250314-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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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樹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559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樹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 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樹山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 ,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9月11日12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某加油 站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㈡、於同日13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 內以火燒烤而吸入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聲請裁定將被 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查獲照片在卷可參,復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注射針筒1支、吸食器1組、藥鏟1支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所為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10年6月24日執行完畢,此後被告即未再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既於上開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而再犯上開犯行,復經檢察官認不宜為緩起訴處分,自應依上開規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是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