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M-114-簡上附民-1-20250219-2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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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顏聿棻 被 告 林思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 年度金簡上字第137號 ),本院於民國114 年2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蕭孝如」之記載,應 更正為「法官林皇君」。 理 由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將合議庭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林皇 君」誤載為「法官蕭孝如」,顯然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正本,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 之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