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M-114-簡附民-113-2025032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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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洪慧珊 被 告 吳奕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2號(由113年度金訴字第4189 號改分)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