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M-114-簡附民-114-2025031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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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鄭成彬 被 告 丁熏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94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丁熏蕎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 度金簡字第943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判決在案,而原告鄭成彬係於114年3月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繫屬本院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蓋印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刑事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自無程序可資依附,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 事案件繫屬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