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4-簡附民-124-2025032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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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何宇程 被 告 黃冠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2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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